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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事务

赣州市因公出国(境)
[  来源:外事科    发布日期:2018-03-14  ]

一、对象和范围
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人员,以及其他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民营企业人员。
二、审核审批依据
1、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授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批复》(外外管函[2005]111号)
2、行政收费依据: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1999]31号)。
三、送审所需材料
1中央部委或外省部门组团(双跨团)
(1)主送省外侨办的征求意见函原件(一份);
(2)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各一份);
(3)主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件(一份);
(4)《审批表》(一式三份);
(5)财政经费预算表(一份);
(6)纪检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7)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8)县(市、区)外侨办审核备案表(一份)。
2、省直部门组团
(1)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和省外侨办的同意函(各一份);
(2)主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件(一份);
(3)《审批表》(一式三份);
(4)财政经费预算表(一份);
(5)纪检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6)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7)县(市、区)外侨办审核备案表(一份)。
3、自组团
(1)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本(各一份);
(2)主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件(一份);
(3)《审批表》(一式三份);
(4)财政经费预算表(一份);
(5)纪检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6)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7)县(市、区)外侨办审核备案表(一份)。
4、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出国(境)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和省外侨办的同意函(各一份);
(2)主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件(一份);
(3)《审批表》(一式三份);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人证书或聘任证书(一份);
(6)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7)县(市、区)外侨办审核备案表(一份)。
5、培训团组需提交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审核批准件。
 四、流程
派遣部门相关材料→外侨办审核材料→纪检部门审查人员→市领导审批
五、承办单位:市外侨办 外事科
六、办公地址:赣州市市政中心1号楼9楼1941室     邮编:341000
七、联系电话:0797-8391539   8391541(传真)
八、监督举报电话:0797-8391541

附件:因公出国管理知识

网站链接: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http://www.cpaffc.org.c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